杭州吴军安律师网

150-5819-8905
您现在的位置是:杭州吴军安律师网>刑事辩护 > 正文

职务犯罪案件移送程序

来源:杭州吴军安律师网   作者:杭州律师  时间:2021-10-26

  犯罪是指触犯了刑事法律的行为,在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如果有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后,行政机关是不能处理的,需要将案件移送到公安机关,但是具体程序是怎样的,很多人不清楚,那么,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职务犯罪案件移送程序,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职务犯罪案件移送程序

  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遵照下列程序:

  1、在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后,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向公安机关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负责人(即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3、移送案件时,应随案附送下列材料: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2)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3)涉案物品清单;

  (4)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5)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4、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决定是否予以立案。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着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以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相应退回案卷材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5、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还就在经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情况下,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理以及移送前行政执法机关已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

  (1)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其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依法折抵相应罚金。

  最后,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案件后自己是否需要作结案处理的问题,应根据实际情况解决。如果在初步调查阶段就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尚未立案即需移送公安机关管辖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决定不予立案。如经公安机关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着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并退回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立案。

\

二、职务犯罪包括哪些

  一是贪污贿赂犯罪,具体包括的罪名有: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二是渎职犯罪,具体包括的罪名有: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私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私密罪,枉法追诉、裁判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放纵走私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三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具体包括的罪名有: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报复陷害罪,破坏选举罪。

  其实分为了三大类,包括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不同类型的职务犯罪中,具体又有详细的罪名,如滥用职权罪、非法拘禁罪、贪污罪、受贿罪等等。自然,针对不同的罪名,《刑法》中规定的量刑标准是一样的。

  三、如何预防职务犯罪

  第一、加强思想教育;

  第二、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和牵制体制;

  第三、健全和规范法制制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特殊公民。只要违法的都依法严惩,以震慑职务犯罪分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分享到: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
浙江大学国际本科 天然文化网 杭州萧山调查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