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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妇女要判几年?

来源:杭州吴军安律师网   作者:杭州律师  时间:2022-02-03

一男子深夜在某公园发现一喝醉女子躺在公园长椅上,看到四周无人便起了邪念,强行搂抱并抚摸女子隐私部位,随后女子报警,男子因涉嫌强制猥亵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强制猥亵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那么本案中男子的行为是否属于加重情节,量刑在五年以上这个档次?
《刑法》第237条第2款把在“公共场所当众行为规定为加重处罚的情节。但是,如何理解“公共场所当众”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公共场所”是供不特定或者多人使用的场所,具有涉众性、社会性的特征;“当众”并不要求在场的人员看见,只要在场人员具有随时可能发现、可以发现的可能即可;此外,“公共场所”和“当众”只能同时具备才能加重处罚。
这里“公共场所”和当众”是并列关系,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构成加重处罚情节,对此没有异议。根据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虽在“公共场所”但没有被不特定或者多人看到、感受到的可能,则不能认为是“当众”因而不能认定为加重情节。例如,夜晚在公园的公共开放空间,或者停车场等其他无人的地方,事实上没有其他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对妇女儿童实施猥亵行为的,就不能认定为符合加重处罚的情节。同样,如果虽有“当众”的情节,但是并没有发生在“公共场所”,也不能认定具有加重情节。比如,在个人的家里,或者宾馆的房间里,行为人当着他人面实施猥亵妇女儿童的行为,就不具备在“公共场所斤”的条件,因而不符合加重处罚的情节。
所以本案中男子的行为不具备公共场所和当众两个同时要件,应该在五年以下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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