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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涉及非法集资,我们该如何保护自己的财产?

来源:杭州吴军安律师网   作者:杭州律师  时间:2016-07-09

民间借贷涉如果涉及到非法集资,当事人如何保护自己的资金安全?我们一起来探讨下:
       和民间借贷往往伴生和交错的就是非法集资行为。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不是一个刑法上的具体罪名,是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统称。具体刑法规定了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等。
非法集资是一种犯罪行为,给群众的财产权益带来极大风险和危害。有的非法集资行为表面上看和民间借贷很类似,有的还以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的形式出现。我们必须擦亮眼睛,提高警惕,远离非法集资,保护自己的资金安全。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构成非法集资一般需要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即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物、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汇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非法集资一般有以下几种形式:
1,借种殖、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保护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结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形式多样,以上只是几种常见的情形。作为普通群众,防范非法集资一是不要被高额利息回报诱惑。高利息往往是非法集资者的诱饵,高回报往往包含着高风险。二是注意其集资行为是否合法。一般来讲,除了企业为了生产经营向本单位内部职工开展集资,并且利率可以适当高于商业银行的外,一般不允许开展集资。包括经审批成立的各种投资理财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这类公司可以以自己的资金向个人、企业放贷,但不能吸收公众存款。三是注意自己所投资金的去向和用途。如果所投资金没有明确的项目却冠以“高、大、上”的时髦称谓,或者项目没有投资前景,则要小心。因为没有回报的项目,集资者往往就是以高利息为诱惑骗得资金后,根本就没有偿还本金的打算。
        如果遇到非法集资骗局时,怎样维护自己的资金安全?如果发现自己以民间借贷的形式被非法集资所骗,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通过刑事侦查措施抓捕嫌疑人、查扣涉案款物。有的群众,发现自己因非法集资被骗,却持借据或借款合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保全。一般来讲,此类案件法院不会受理,及时受理后 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毕竟公安机关的刑事强制手段和人民法院的民事手段相比在追回被骗资金,控制犯罪嫌疑人方面要严厉一些,效果也会好一些。
有的以民间借贷形式出现的非法集资案件中,涉及有担保人。即借款人因涉嫌非法集资外逃,能否追究担保人责任?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风险提示,民间借贷风险很大,不仅包括钱借出后,本金无法收回的情况,还包括借款人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这种情况一旦发生,本金顺利收回的可能性也非常小,所有我们在向外出借款项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可能涉及的风险,把风险和损失降到最低。吴律师电话:15058198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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