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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借款,利息最高可以约定多少?

来源:杭州吴军安律师网   作者:杭州律师  时间:2016-07-09

         现行额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最高利率是多少?如何理解24%和36%两个年利率标准?我们来共同分析:
      1、  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出利息不予保护”,由于国家逐步实行利率市场化,央行不再公布贷款的基准利率,为了案件审理,必须进行利率规定,因此新的司法解释结合原来的四倍基准利率政策,参照年6%的一般基准利率,规定了民间借贷年固定利率24%,实际和原来的司法解释没有太大变化。规定为“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法律同时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通过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明确看出,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利率规定了两条警戒线,三个不同区域。
两条警戒线,即24%年利率的黄色警戒线和36%年利率的红色警戒线。也就是说在24%年利率的黄色警戒线以下的利率都是受法律保护,以上不受法律保护。36%年利率的红色警戒线以上部分,不但法律不予保护,借款人已经支付的,还可以要求返还。


      3、 根据黄色、红色这两条警戒线,可以对不同利率形成的债务区分为三个不同的区域。


24%年利率的黄色警戒线以下这部分区域我们把它作为绿色区域,该区域内的为“合法之债”依法受法律保护;


24%利率的黄色警戒线以上,36%年利率的红色警戒线以下这部分区域我们把它作为灰色区域。该区域内的债务可以称为“自然之债”,即起诉到法院的,不受法律保护,但当事人自愿履行的法律也不干涉。如果当事人已经履行后,又以超过法律规定的24%年利率规定为由要求返还的,法律不予支持。


36%年利率的红色警戒线以上部分为红色区域。该区域内的债务为“非法之债”,不但不受法律保护,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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