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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Q公司增资时由A股东(实际经营人,以下简称A)一个人筹集资金并办理银行存款事项, B股东(以下简称B)出具借条一张,注明向A借50万用于公司增资(口头说明分红后归还).后来A因故提出拆分公司, B原则同意但要求查清”家底”和确认债权债务,A逐将借条作为证据诉讼下城法院要求B归还借款. B认为A反应过头必有蹊跷,从逐步收集的财务资料中发现公司有大量业务收入转入其他影子帐户(劳务派遣业务的擦边球,设立外地公司由Q公司掌控的在杭帐户,意为用工单位降低成本)末返还Q公司,且有Q公司通过网银转入A个人银行帐户的凭证.经向公安经侦人员咨询后决定报案,市经侦支队按职务侵占受理,在获得突破口后移交下沙经侦大队继续侦办.主审法官联系经侦大队了解情况,按先刑后民原则裁定驳回起诉,后因A走关系,公安经办人以往来账复杂A增有多次向Q公司打款,公私款项交叉为由不能认定职务侵占而不予立案.此后B向同级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同时向市公安反映情况要求彻查下沙经办人的不良行为,下沙分局换人重新受理,经过慎密初查认定A有犯罪事实需负刑事责任决定立案侦查.经了解立案依据是:A借给B的款项有部份来源于Q公司. 在第一次不予立案和第二次决定立案的这个期间,A再次起诉判胜(主审法官未与公安、检察院联系),B不服上诉中院,维持原判,理由是:A提交的证据证明款项已到位,B的借款表示真实且不违反各类法律规定;中院还认为B提交第二次的受案回执不是立案材料,没有证明效力;中院还注意到B在一、二审期间没提交A职务侵占的证据和A借给B的款项来源于Q公司的证据.所以,B关于原审判决认定借贷关系成立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上诉理由不予采信.需要说明我提交给法院的证据和向公安机关报案线索材料是同样的,只是法院在一、二审期间均未按B的要求进行”有权查询”,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 现向您咨询的问题如下: 1. 本案申请再审的事由是民诉的第二百条的第几项? 2. 本案能否说明A与B的借贷关系不真实(或是不成立),因为款项并非是A本人的? 以上特此咨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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