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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债权转让通知书 范本

来源:杭州吴军安律师网   作者:杭州律师  时间:2021-12-19

  当债权人有债务需要去进行处理的时候,是会考虑去进行自己债权转让来进行抵销的,这也是一种方法,那么个人债权转让通知书 范本?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个人债权转让通知书 范本

  根据我公司与xxx公司在 xx 年 x 月 x 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贵单位所欠我公司 x 元债务,于x 年 x 月 x 日起转给xx公司,请贵单位将该款项支付给xxx公司。

  特此通知。

  单位名称:xxx

  xx 年 x 月 x 日

个人债权转让通知书

二、个人债权转让协议范本

  甲方(转让人):

  乙方(受让人):

  甲、乙双方为妥善解决债务问题,经友好协商,依法达成如下债权转让协议,以资信守:

  一、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拖欠乙方借款共计人民币元(小写)。

  二、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将对C的债权共计元人民币全部转让给乙方行使,乙方按照本协议直接向C主张债权。

  三、陈述、保证和承诺:

  1、甲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2、乙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四、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债权。

  五、如本协议无效或被撤销,则甲方仍继续按原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履行义务。

  六、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等责任,违约方须向另一方做出全面赔偿。

  七、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加盖公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签订时间:年 月 日

  三、债权转让通知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规定了债权转让通知的消极效力,即“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而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有以下几层含义:

  1、未尽通知义务,不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的成立生效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即,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只要未构成合同成立生效的消极条件,合同在双方签字或盖章时,即成立生效。

  因此,未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并不导致债权转让行为无效,基于债权转让协议产生的出让人通知义务、支付对价的义务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等约定仍然有效。

  2、未尽通知义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对象仍未原债权人

  如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那么债务人仍按照原协议约定向债权出让人履行债务的,视为债务人已经履行了相应部分的还款,此时债权受让人不能够以未向其履行债务为由要求债务人再次履行债务;而如果债权人出让人履行了通知义务以后,债务人再向债权出让人履行债务的,不视为已经向债权受让人履行义务。

  例:甲欠乙10万元人民币,乙与丙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债权以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

  (1)协议签订后,乙并没有通知甲债权转让事宜,而甲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上述10万元借款返还给乙。此时,丙不能向甲主张债权,因为甲并没有收到通知,债权转让行为没有对甲发生效力,甲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而丙只能向乙主张债权。

  依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陆市福兴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一案审审民事判决书(案号缺失)

  本院认为……如未通知债务人,债务人仍可向让与人履行,但让与人接受履行后,应将接受履行的款项转付给受让人。因此,本案中福兴公司在没有接到农行安陆支行债权转让通知的情况下,向农行安陆支行清偿78万元债务并无不当。农行安陆支行在债权已经合法转让的情况下,已不是本案78万元的债权人,其在接受福兴公司的履行后,无权占有该款项,而应履行其与长城公司汉办之间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的义务,将78万元转付给长城公司汉办。

  (2)协议签订后,乙通知甲债权转让事宜,而甲又将上述10万元借款返还给乙。此时,丙仍可以向甲主张债权,因为甲收到通知债权转让通知,债权转让行为对甲发生了效力,甲对乙的还款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不能视为对丙的还款。而甲只能以不当得利为由向乙主张损失。

  3、通知行为是债权受让人的保护伞,是权利义务的固定手段

  由以上两层含义可以得出,债权转让通知有以下两个作用:最大的作用是固定权利义务,保护债权受让人的合法权益。通知的作用在于,向债务人示明债权转让的事实,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对象由债权出让人变为债权受让人,将债权出让人从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中剥离,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其次,如果通知的内容中包含了“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的话,通知还能起到诉讼时效中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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