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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家六口四人被杀,重大刑事罪犯减刑假释条件

来源:杭州吴军安律师网   作者:杭州律师  时间:2021-07-29

  在我国,犯罪是要接受刑事处罚的。刑事案件分为一般刑事案件、重大刑事案件、特大刑事案件。如杀人致死或重伤的;爆炸、放火、决水、投毒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财产损失严重的;强奸妇女已遂或奸淫幼女的;故意伤害他人造成死亡的都是刑事案件。近日,湖南一家六口四人被杀,重大刑事罪犯减刑假释条件有哪些呢?下面就由本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一、湖南一家六口四人被杀,重大刑事罪犯减刑假释条件

  2月21日凌晨,湖南省湘乡市栗山镇荆泉村发生一起重大刑事案件,该村一家6口人,有4人被杀害。21日,当地栗山派出所一名工作人员告诉极目新闻记者,被害家庭只有两名小孩逃脱,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

  21日晚7时许,荆泉村一位村民告诉记者,事发21日凌晨,被害人家中四个大人被凶手杀害,两个孩子幸运逃脱。

  二、重大刑事罪犯减刑假释条件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有关规定,《解释》将无期徒刑罪犯减刑后的刑期整体提高2年,即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20年以上22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提高了未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刑后的刑期,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2年以后可以减为 25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服刑2年以后可以减为23年有期徒刑,并将死刑缓期执行罪犯最低实际执行刑期提高到15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解释》进一步明确,因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释。

  根据以往的减刑、假释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现突出的,可以减刑2年;有重大立功情形的,甚至可以减刑3年;而被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即使悔改表现突出,最多只能减刑一年。最高法审判监督庭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规定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直接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减刑过快”的问题。因此,删去了上述“重罪多减、轻罪少减”的有关内容,使减刑幅度回归到正常合理的轨道。

  法律中对重大刑事案件的处罚有明确的规定,在案件的司法审理过程中,首先还地需要对犯罪案件的犯罪事实进行合法的认定,是否需要按照重大刑事案件来认定,也是与犯罪事实的恶劣程度有直接关系的,如果认定为重大刑事案件,则需要采取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故意杀人罪怎么判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免以刑罚。

  在量刑时,应当破除不正当观念,既不能认为杀人既遂的要一律偿命,也不能认为杀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综合全部案情,正确评价罪行轻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给罪犯以适当的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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