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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武器弹药罪武器弹药的认定标准

来源:杭州吴军安律师网   作者:杭州律师  时间:2021-02-28

  武器弹药在我们普通人的实际生活中接触的比较少,能够走上走私武器弹药这条路上的都是比较重大的犯罪。那具体来说走私武器弹药罪是如何认定的呢?也就是说走私武器弹药罪武器弹药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下面本网小编为您介绍。

  一、走私武器弹药罪是如何认定的

  1、客体要件。枪支弹药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武器、弹药的禁止进出口制度,对象是武器、弹药。所谓武器及弹药,是指各种具有直接杀伤力、破坏力的器械、装置或其他物品。

  2、客观要件。走私武器、弹药罪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武器、弹药而仍然非法携带、运输、邮寄,企图使之进出国(边)境。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至于其目的,一般是为了牟利,但是否具有这种目的,并不影响本罪成立。

  二、走私武器弹药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认定走私武器弹药罪过程中,要特别注意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区别:

  单位走私犯罪是单位内部的成员为了单位的利益按单位决策机构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旨意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走私行为。如果不是为了单位的利益、而是中饱私囊;或者不是经过单位决策机构决策或者主要负责人即批准、同意或认可,而是盗用、冒用单位的名义进行走私的,都因不符合单位犯罪构成的条件而不能构成单位犯罪,对之,应当按个人即自然人走私论处。其区别主要是:

  1、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国家贸易管理;后罪则是公共安全。

  2、对象不完全相同。本罪对象为枪支、弹药,其中的枪支、弹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口物品表》所规定,未加规定的则不能成为本罪对象。其范围要比后罪的对象即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等规定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要小。

  3、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旨在强调逃避海关监督,行为人实施携带、运输、邮寄的行为是为了使走私物品进出国(边)境:而后罪则是在边境之内的非法运输、邮寄、储存等。当然,出于走私目的,进行走私行为,亦不可避免地要在国(边)境之内从事一些非法运输、邮寄、储存的活动,这时虽然触犯非法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但属本罪的手段牵连,应按本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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