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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9-14

  恶意欠薪是很多劳动者深恶痛绝的,已经从民事违法上升到刑事犯罪了。那么恶意欠薪罪立案条件是怎样的?恶意欠薪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恶意欠薪罪怎么判刑?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恶意欠薪罪的构成要件

一、恶意欠薪罪立案条件

  1、拖欠工资数额较大。

  2、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还不支付的。

  3、以转移财产、潜逃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4、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5、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严重破坏了诚实信用的市场原则,也是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之一。如果这种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惩罚,那么法律的权威和社会公众对稳定生活的向往将会受到巨大影响。因此,在刑法中增设“恶意欠薪罪”,对规范劳资关系、稳定社会公共秩序和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感无疑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具有必要性和可能性,而且“恶意欠薪罪”应单独设立。

  6、2015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四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这意味着欠薪犯罪将受到更严厉的打击。

  二、恶意欠薪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企业和自然人。企业系指用人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自然人包括用人单位以外的自然人(尤其是《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两户一伙”)。

  2、主观要件: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主观上明知自己的“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这种不作为行为会产生劳动者不能及时实际得到劳动报酬的社会危害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发生。

  3、犯罪客观方面:在犯罪客观要件方面,应既有危害行为又有危害结果,且两者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4、犯罪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劳动者的财产权,又妨碍了正常的劳动用工关系,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三、恶意欠薪罪怎么判刑

  1、《刑法修正案》在将恶意欠薪行为入罪,进行如下限定:

  (1)主观上必须是“恶意”.以非法占有劳动者的工资为目的这叫恶意。

  (2)“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而不支付”,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逃避支付”和“拒不支付”两种行为,仅仅有这两种行为还不能构成本罪,在有这两种行为之后,经有关部门调查后,认定用人单位或雇主存在拖欠、克扣工资并责令其支付而拒不支付的才能认定。

  (3)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2、《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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