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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为股东对担保事项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2-20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随之建立起来,那么为了更好的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国家也是制定了公司法,并规定所有的企业都要遵循,需要明确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为控股股东担保中对上市有影响,担保形成或有债务,大额事项上市需要公告。公告后果需要判断。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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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上市公司为股东对担保事项有什么?

  (一)现在上市公司能为其大股东提供担保,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规定:

  1、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2、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3、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二、法律中对担保期限有什么要求

  (一)关于担保期限,首先需要注意的是,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执行;没有约定的,按以下的规定执行:

  1、我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2、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3、《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关于担保

  依据我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也应视为关联方。不过,本文研究的关联担保,不仅包括形式上符合上述关联方要求的关联企业之间的担保,还包括形式上可能并不完全符合关联方要求,但实质上还是属于关联方相互担保的情形,如潜在关联的上市公司互相担保、间接的连环担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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