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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出资方式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4-11

  出资方式有哪些?公司企业出资的方式都一样的吗?公司的出资方式应该怎么操作呢?股东出资方式是不是一样的方式呢?小编下文为大家详细的介绍公司出资的方式,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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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出资方式有哪些

  一、货币

  1、货币出资没有金额限制(1元钱可以设立公司);

  2、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二、实物

  1、实物包括房屋、车辆、设备、原材料等,要求以实物所有权出资。

  2、出资人以下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参照无权处分认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第1款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予以认定。

  3、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应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出资人以上述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

  三、土地使用权

  1、依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只有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资。另外,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应是未设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

  2、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8条】

  四、股权

  1、股权可以作为出资形式。即出资人以其对另一公司享有的股权设立公司。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规定,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

  (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股权出资人不符合前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股权出资不符合本条第1款第(四)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9条的规定处理。

  2、股权属于非货币财产出资,如果出资时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

  3、股权出资,简而言之,即“合法性+无瑕疵+手续全+已评估”。

  资本运作的内涵

  广义的讲,资本运作是指以资本增值最大化为根本目的,以价值管理为特征,通过企业全部资本和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的动态调整,对企业的全部资本进行综合有效运营的一种经营方式。按照广义的解释,生产经营也包含在了资本运作之中。

  目前人们所说的资本运作都是狭义的概念,主要是指可以独立于生产经营而存在的以价值化、证券化了的资本或可以按价值化、证券化操作的物化资本为基础,通过流动、裂变、组合、优化配置等来提高运营效率和效益的经济行为和经营活动。

  很多人一提到搞资本运作,很自然的想到就是去搞企业上市、去兼并或收购别的企业。其实资本运作有更丰富的内涵,它包含了资本融通、资本管理和资本经营三个层次的内容。企业内部的资产重组、对外的投资经营、吸收外部投资,甚至企业的租赁、托管等都是资本运作的范畴,我们在搞资本运作时一定要有更开阔的思路,否则就会拘泥于某几种方式,自己捆住了手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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