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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和解制度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8-10-01

  企业的破产和解制度是一种双赢的制度。企业破产和解制度是指的我i也在面临无力清偿各项债务时,为了避免破产宣告或者是说被迫破产清算,而与所有债务人达成谅解的条件的制度,和结束经过人民法院的认证之后,具有法律效力。破产和解协议书对全体债权人和债务人是都有法律约束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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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企业破产和解制度是什么?

  破产和解制度是指为避免破产清算,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并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经法院许可的关于解决债权债务问题的一系列制度。

  债务人(即破产企业)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十五条 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

  第九十七条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九十八条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第九十九条 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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