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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信用风险?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6-26

  2012年至今,本人先后在信贷调查、资产法律等业务部门摸爬滚打4年之久,总结“十条”防范信用风险的硬性通用规则,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盯牢现住址法”。在实际工作当中,因客户经理管户数较多而忽视对借款人(担保人)的现住址进行实地查看,仅凭手机号码为唯一联系方式,借款人(担保人)换号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给后续的贷款催收等工作带来很多不便。如果对借款人(担保人)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9条的规定“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一般法院会让原告自行向被告住所地的基层组织申请开具“该被告现不在此居住,无法联系”的证明,方能对法律文书等进行公告送达,且不论法院做法得当与否,但实践中确实如此操作;如果对借款人(担保人)直接依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申请强制执行,则在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前的核实过程中,会因无法与借款人(担保人)取得联系,核实过程存在瑕疵而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因此,掌握借款人(担保人)及其父母的现行居住地,对于贷款第一时间跟踪检查、贷款催收、法律文书送达、宣告失踪等后续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虎毒不食子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目前借款人普遍心理,都希望子女一代有个好家庭、好生活,铤而走险将自己的财产转移至子女名下的人不在少数。

  因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先下手为强,掌控借款人子女身份信息,追加其成年子女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于恶意不清偿借款的举家进行失信公布,连坐下一代,切中借款人要害。

  第三条“亡者买单法”。

  实践中,对于单身人士、离异、单亲家庭的来讲,发放贷款应当尤为进行重点考察。该类人群在责任心方面或多或少存在瑕疵,为数不少的人也存在“一人吃饱全家不饿”的心理,对事事的冷漠,缺乏担当,可能会对贷款的收回造成一定的风险。

  因此,掌握借款人婚姻状况,对无婚姻、离异、单亲家庭的,原则不予发放贷款;发放贷款的,要求其购买死亡人身意外保险,第一受益人为贷款方。

  第四条“第三人连坐法”。

  目前,全国各地对于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频频出现风险,原因在于担保公司基本为空壳公司,其主要靠借款人(担保人)为其提供的反担保物(人)为最终追索对象,其本身代偿能力基本丧失,大多数担保公司处于一种“死非死、活非活”的经营境地。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条规定可以推出,保证人(担保公司)只有为借款人向银行代偿后,才有权就代偿部分向反担保人进行追索。在司法实践中,银行因“合同相对性”的规则,只能单方面向借款人、担保公司追索,而不能越过担保公司直接向反担保人行使追索权。

  因此,在贷款转办过程中,应当追加提供反担保物(人)的第三人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仅需一个签字就能实现其“共同被告”的连坐,彻底摒弃无能的担保公司。

  第五条“执行财产无序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此,在签订借款抵押合同时,应当与提供抵押物的借款人、第三人事前约定“贷款方可以不分先后顺序执行借款人、第三人的抵押物”,先自主选择易变现的抵押物进行处置,牢固掌握主动权。

  第六条“资产核实防范法”。

  经营贷款本身就是一个经营风险的过程。因此,在放款前,尽可能穷尽借款人的资产情况,留存资料,以便日后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

  第七条“提前宣告违约法”。

  现实中,部分借款人在办理贷款后不按照约定进行结息,以致于客户经理因拘泥于合同条款约定而无法对其采取法律手段,一拖再拖,丧失清收的最佳时机。

  因此,在合同签订时,应当事先与借款人约定提前宣告违约条件(如不按季结息、不按月结息等),善用不安抗辩权,提早采取风险预警措施。

  第八条“扣划资金约定法”。

  不少借款人为规避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的贷款本息归还归集账户,在本银行系统其他网点另行开立存款账户,以致于银行明知借款人有钱而无法扣划,造成贷款无法及时收回。

  因此,在合同签订前,事前与借款人、共同债务人、保证人约定贷款资金归集、扣划方式条件,实现辖内本系统贷款资金扣划的联动性。

  第九条“信用惩戒法”。对于本行或他行已经对借款人采取法律措施的,流动公布其名单,宣告其(或其子女、关联人)在一定年限内丧失借款担保资格。

  第十条“刑事打击法”。对于违法使用借款构成犯罪行为的,采取固定证据,以刑事案件为切入打击借款人逃废债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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