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吴军安律师网

150-5819-8905
您现在的位置是:杭州吴军安律师网>成功案例 > 正文

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后,成功取保候审

来源:杭州吴军安律师网   作者:杭州律师  时间:2017-08-18

                                                    诈骗罪成功取保

承办机关:杭州市公安局桐庐县分局

委托辩护人:浙江四乔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军安

    案件基本情况。

      xxx是2015年9月份左右通过招聘进入xxxxxx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先后从事公司行政人事,采购复核、信息通道对接等工作,领取固定工资。后因公司涉嫌网络诈骗,其作为公司工作人人员,一起被刑事拘留。后来其家属接受家属委托,我们担任其辩护律师,根据案件情况和会见情况,提出取保候审,成功取保。

附:本案取保申请书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xxx,女,汉族,19xx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湖南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

    委托辩护人:吴军安,浙江四乔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杭州市西湖区黄姑山路29号颐高创业大厦A座620室,联系电话:15058198905

    申请事项:恳请贵局对犯罪嫌疑人xxxx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事实和理由:

    xxx因涉嫌诈骗罪,于 2017 年x月xx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桐庐县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现关押在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该案现仍在公安机关侦查。辩护人会见xxx本人后,根据xx自己的陈述,结合法律规定认为xxx的行为尚不构成诈骗罪,请求贵局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

一、案件基本情况:

xxx是2015年9月份左右通过招聘进入xxxxxx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先后从事公司行政人事,采购复核、信息通道对接等工作,领取固定工资。xxxx技有限公司也是经xxx市市场监督管理批准登记合法成立,有相关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件信息技术开发;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经济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等,本案中因为第三人提供短息群发平台涉案。

  •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2、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

  3、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本案中xxx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主观上并没有诈骗的直接故意,也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情况,也并未获得“诈骗”后的财物。所以辩护人认为xx的行为不够成诈骗罪

另诈骗案件非暴力性犯罪,属于经济型犯罪,犯罪嫌疑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有限,取保候审不会有危害社会的事情发生。xxx的情况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的条件。同时申请人愿依法交纳保证金,并保证取保期间随时接受办案机关传唤,配合办案。申请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提出取保候审申请,请予以审查批准。

     此致

杭州市公安局桐庐县分局

                                  申请人:xxx

                                 辩护人:吴军安

                                  2017年6月xx日

分享到: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
浙江大学国际本科 天然文化网 杭州萧山调查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