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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 辩护成功

来源:杭州吴军安律师网   作者:杭州律师  时间:2016-07-28

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辩护成功

承办法院: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吴军安   浙江四乔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简述:2015年某月一天凌晨3点左右,陈某在萧山某镇,爬上当地的几处电线杆盗割电缆线约80米,价值人民币8200元,造成该镇其中两个村停电1天,对居民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影响。后公诉机关以陈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提起公诉。

案件处理:本案的处理在被告人陈某行为定性上存在争议,

检察院意见:公诉机关认为被盗割的为正在的使用高压电缆,被告人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给当地生产、生活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应当定性为破坏电力设备罪。

辩护人意见:辩护人则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正在使用中高压的电缆线,虽然被告人盗取了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电力设备,但是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应认定破坏电力设备罪,应当认定盗窃罪。

具体理由

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盗窃罪的区别在于犯罪侵犯的客体。破坏电力设备罪侵犯的公共安全,而盗窃罪侵犯的是财产所有权,不可能侵犯公共安全。只有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才应当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

要判断盗窃电力设备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要考虑其破坏的具体对象、程度、后果综合判断。电力设备是否正在使用是判断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标准之一,但不是唯一的标准。通常来讲,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一般会危害公共安全,但不必然危害公共安全。还要结合电力设备设置的位置、影响范围、危害结果来综合判断。

本案中,被告人盗窃正在使用电缆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会危及周围居民的生命、健康安全,也没有造成除财产损失以外的严重后果。虽然被告人盗窃了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电力设备,但是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应认定破坏电力设备罪,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案件判决结果: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最后以盗窃罪定罪量刑,判处: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期限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

分析判决

破坏电力设备罪的量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盗窃罪的量刑: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从两罪的量刑上看,破坏电力设备罪的起刑点比较高,一般普通情节是三年到十年,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很显然如果本案定位破坏电力设备罪,本案被告人最轻的判处为三年有期徒刑。所有从量刑上看,本案辩护获得了完美成功,维护了被告人的权利,避免了被处以严重刑罚的遭遇。

 吴律师提醒:虽然辩护人从法律的角度,依法辩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但还是要提醒各位,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千万不能铤而走险,触犯法律。不管判决时间长短,刑事处罚都将影响一生。

电话:0571-28865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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