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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纠纷,增加抚养费,教育费 医疗费

来源:杭州吴军安律师网   作者:杭州律师  时间:2016-05-15

案件承办法院: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浙江四乔律师事务所吴军安律师

 案件背景情况和简述: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男女经济独立性加大,年轻人离婚率一直居高不下,然因为离婚后孩子抚养费纠纷的问题,一直是各离婚后双方当事人面临的问题,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只有诉诸法院。近期代理的案件中,有一起案件印象深刻。 周某和李某于2000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后因感情问题法院判决离婚,孩子由李某抚养,周某每月支付抚养费,现因周某一直拖欠抚养费,同时因当时约定的抚养费金额已经不能满足现在的生活需求,同时孩子因教育、医疗问题也产生较大的费用,故起诉到要求被告支付增加抚养费。

案件处理过程:

本案的代理意见如下:

  周某诉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人作为周某的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审理活动,经过庭审调查,本人就本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对于被告周某某拖欠的抚养费xxxxxx元(截止到2016年1月),庭审中被告本人对此也无异议,表示愿意承担。就该项诉求理应支持。

二、关于要求增加抚养费,及承担一半的已经实际发生的医疗、教育费用,代理人认为也应当支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的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本案周某目前仍然在接受基本的义务教育,需要父母双方的抚养。

2、《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本案中,原定每月700元的生活费远不能满足周某生活所在地的正常生活,而且周某也因治疗眼睛,上学等花费了巨额款项,所有费用均由母亲一方来承担,显然是无法承受的。况且周某某也完全有能力支付相关费用。

 3、抚养费的金额如何确定,按照法律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按照周某某自行提供的收入情况来,年收入在7万余元,以此标准抚养费也是1750元每月。况且周某某的实际收入远不止7万,被告年收入应该在20万以上,但是很无奈原告无法获得相关的书面证据材料。

4、要求被告支付教育费、医疗费用有部分票据为证(现实生活中很多费用的支持,是无法获得相关票据的),虽然之前约定了抚养费,但这并不妨碍周某在花费了巨额医疗和教育费用要求周某某另行支付的权利。周某因教育、医疗目前已经花费的费用为11.92万,当然这只是一些金额比较大的费用,另外一些零星的花费也无法完全统计在内。一个母亲单独带一个孩子生活,其艰辛是可想而知的。

 所以本案中,周某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以及要求被告周某某支付一半的实际已经发生的医疗、教育费,合法有据,应当支持。被告周某某提出其已经重新组成家庭,有父母需要扶养,但这不能免除和减少其抚养子女的义务。

 三、另外,因原告生活学习都远在XX地,希望法庭在判决时写明原告的银行账户信息(户名:周某,账户:6228480*********0573,开户行:农业银行xxxxx分理处),要求被告将相关抚养费用等款项直接汇款至原告的银行账户,以履行其法定义务,望法庭予以准许。

    上述意见希望法庭充分考虑。

    此致      

案件审理结果: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通过多次开通审理,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以及双方的代理意见,最终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费用,并另行支付已经产生的子女教育、医疗费等。

吴律师提醒:抚养费的金额一般在夫妻双方离婚时都有约定,但约定的金额受当时的生活水平以及双方经济条件的限制,随着时间的推移,生活水平在逐渐提高,抚养人的经济条件也变化,物价也在上涨,当时约定的抚养费金额或许已经不能满足现在的正常生活。故在此种情况下,被抚养费是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并要求支付一定的教育、医疗费的。

电话:15058198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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