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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会存在技术侦查措施?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1-10

  公安机关办理重大案件的时候,为了尽快的逮捕犯罪嫌疑人,查明犯罪事实,往往采取多种侦查手段,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8条的规定,能够行使技术侦查措施的主体为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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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么情况下会存在技术侦查措施?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8条的规定,能够行使技术侦查措施的主体为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8条的规定,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范围有以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

  2、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

  3、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

  二、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程序是什么?

  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由此可见,技术侦查措施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但是具体如何适用,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作出详细的解释。技术侦查措施的有效期限为三个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并经过批准延长,但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三、技术侦查取得的证据效果如何?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说明通过技术侦查措施所获得的证据可以作为合法的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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